異性伴侶所可以享受婚姻權利 , 同性伴侶是否也應該享受得到同性婚姻用此權利?
相同條件才有相同權利,例如「同工同酬」,果說要求平等權利,必須有同樣的條件, 才可要求有同樣待遇。但同性婚姻並不擁有平等條件。
首先,同性伴侶不可以結合而生子,這一樣已不等於異性婚姻的一樣條件。
再者,同性婚姻之後, 如果同性伴侶收養子女,這些子女不可以從他們的兩位爸爸或兩位媽媽來學習男女不同性別的教養 , 因為兩人都是同樣的性別。正常婚姻下,子女可以從父母學習兩性正常知識 : 就如兒子會從父親裡學習做男人 , 而女兒則向母親學習做女人 , 分開兩個性別 , 是一個正常人類的發展。
接著,同性家庭中的子女,不但學不到正常的男女行為的分別,還向上一代學了歪曲的性別行為,助長了更多兒童有同性戀傾向。
既然上述三個條件不同,就不能有同樣待遇。 就如「同功同酬」, 大家做同樣的工作 , 領取同樣的工酬, 那是對的 , 倘若大家做不同的工作, 就祗可以領取不同的工酬;同樣同性戀者同居的結果,基本條件不等於異性婚姻,所以不應取得相同的結婚權利。現行的「同居伴侶法例」 , 已賦予同性伴侶足夠的待遇,但不能給予他們/她們「結婚」的定羲,因為婚姻制度是為一男一女而設 , 是可以在自然的情況下結婚產子 , 繁殖下一代 , 這是人類自然的發展。
婚姻只屬兩人表達「 愛意 」,為何要反對同性婚姻呢?
相愛不是允許婚姻唯一的條件,結婚是很特別並帶有道德的條件,並不是兩人大家相愛就可
結婚,倘若如此,一個爸爸與媽媽離婚, 說他很愛女兒,要和女兒結婚,行嗎 ? 相愛不就可以容讓他們結婚嗎 ? 他們不是有人權嗎?兄弟又為何不可以結婚呢?不一樣是有人權嗎。所以相愛不是唯一讓人結婚的條件,姻婚是要由不同血統,不同性別,並有生育的潛能 ; 而子女長大後,可以正常地學習不同性別,男是怎樣,女是怎樣,大家怎樣的忠心負責,絕非單是二個人相愛就可以結婚那般簡單。
同性伴侶不可結婚,是不平等,不也就是違反人權嗎?美國以前不可異族通婚,後來高等法院廢除此不合法制度,現在同性不可結婚也不是應廢除嗎?
同性戀人士喜歡將他們性愛方式入落民權範圍以內,是一個誤導社會的論據,因為民權是因
為「膚色」不同,而受到歧視是需要改正的 ; 但同性戀人不是在於膚色不同,而是「性喜好」不同,不可以性喜好與普羅大眾的不同,而要求民權平等對待,給與「結婚」的權利。例如有人有特殊的性喜好,與小童有性行為,有的是亂倫的喜好,或與多人雜交,有的喜歡與動物交歡,他們若載上民權的帽子要求結婚?你是否就讓他們結婚?故此將人權和性喜好混為一談,是妖言惑眾。
同性戀性傾向與他人無關,不影響社會,讓他們結婚,他們可長相思守,不是對社會有益嗎?
同性戀的性傾向與人無關,不影響社會的說法是另一個大謊話,如果你看到每年六月份在世
界各大城市的同性戀大遊行,他們公開地向大家表現其性傾向,在街上差不多赤身露體作出不同的淫穢動作,讓小孩子都可以目睹,網絡和電視都爭相報導,誰敢說這不是破壞社會道德?那一個家長會鼓勵子女去向他們學習?現在同性婚姻未合法已經如此囂張,若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同性戀的老師在課室教學中,可合法地每天都向小朋友教導:「強仔,你將來可以娶 B仔。」,並且教導肛交的知識,久而久之,多少無知兒童會受洗腦,有一天子女帶一個同性戀人回家說要結婚,父母若反對便成遺法,可受囚獄之苦。在同性婚姻合法的瑞典,一位牧師依照聖經教導同性戀是「罪」,便被政府以「仇視罪」控告,法庭判監一月。
就算是两人長相思守,忠心不異,因為男同性戀的性行為不正常,會引起肛門破裂、大便失禁、各種肝炎、大腸炎的病症,面對這種種身體的破壞,社會若不去忠言勸介,反而贊同其行為而合法化,更任由下代學習的話,便是自討滅亡。
道德標準會隨時間改變,現在是否應改變來接受同性婚姻?
人類希望越改越好,但現在的改變,令人的道德標準愈來愈低,現已在道德崩潰,許多以前
是非法的行為,現在都要合法化。例如荷蘭等北歐國家,好幾年前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樣社會自由放縱風氣便開始,也通過娼妓合法化,毒品合法化,甚至將合法性行為的年齡降至十二歲。在挪威同性婚姻合法後,人們視婚姻為兒戲,有一個超自由的 Norland縣,有 80%出生的嬰兒,都是沒有父親的。這都是整個社會敗壞的結果。人類不同動物,有道德與良知,社會必須維護它基本的婚姻法,不可動搖,否則下代不堪設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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